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简称中国汽车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AUTOMOTIVE SUB-COUNCIL,英文简称CCPIT-AUTO。
第二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是由中国汽车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经济和贸易促进组织。隶属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汽车(摩托车)行业领域的对外贸易、投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贸技术合作活动,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行业经贸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与世界各国汽车行业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四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系独立的法人,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汽车行业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办公地址在北京。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的职责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汽车产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汽车产业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汽车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汽车行业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
(二)在国内组织汽车展览会,组织企业和团体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汽车(摩托车)行业领域的对外贸易、投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贸技术合作活动;
(三)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汽车行业经贸信息;承办中外行业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行业内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四)为国内外汽车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行业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五)完成政府机构与上级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设立行业委员会,其委员由汽车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体组成。
第九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可以发展会员。
第十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与汽车行业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国汽车贸促会的个人会员;
(二)与汽车行业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国汽车贸促会的企业会员;
(三)与汽车行业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国汽车贸促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对中国汽车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 参加中国汽车贸促会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得到中国汽车贸促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汽车贸促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中国汽车贸促会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会长主持中国汽车贸促会的日常工作,对内领导分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中国汽车贸促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四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服务收入;
(二)其他。
第十六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中国汽车贸促会内附设其他机构,可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第十八条 中国汽车贸促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汽车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国汽车贸促会荣誉顾问"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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